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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

錄入時間:2021年03月29日 04:47
編輯:KOP-SEE

2019年12月23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並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維持良好的乘車秩序,保障乘客乘車安全,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客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車應遵守乘車秩序,服從管理,在車站內排隊候車,不得進入機動車道候乘。車輛到站後,按次序從前門上車、後門下車,下車乘客應提前做好準備,避免出站後再要求下車。車門開、關時,禁止上、下車。

乘客在BRT(快速公共交通專用通道)站台乘車,應服從BRT站台管理人員指揮,按照先下後上順序,前後門同時上下車。

 

第四條 上車後應自覺往車廂中、後部靠攏,儘量為後續上車乘客騰出空間,不得妨礙車內正常乘坐秩序。乘車時應坐穩扶好,注意安全,嚴禁將頭、手等任何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滯留在前、後車門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車門和車門開關處;雙層公共汽車、電車第二層不准站立。

 

第五條 乘車應講究文明禮貌,主動向老、幼、病、殘、孕婦、抱嬰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車廂內安靜,當使用電子產品時儘量使用耳機,不得有大聲喧譁、大聲播放視頻或歌曲等不文明行為。不得有追逐打鬧、赤膊、乞討、賭博、賣藝等不文明行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保持車廂清潔,不得在車內吸菸(含電子菸)、隨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亂丟廢棄物(含丟車外)等;不得在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第七條 乘車時應自覺支付車費、主動出示有效乘車票證(不得使用他人優惠證件乘車),並有義務配合查驗。禁止使用假幣、不能流通的殘幣投幣乘車。上車前應準備好零錢,車上不提供找換零錢服務,需要車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車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車上收取他人乘車票款。拒不聽從駕駛員勸導,阻礙其他乘客乘車或影響駕駛員正常行車的,駕駛員可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乘客在BRT站台乘車,須先付費再進入站台,嚴禁從站外不經付費閘機直接進入站台。

 

第八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帶兩名身高不超過1.3米或未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憑有效身份證明)乘車;所帶的兒童超過兩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身高超過1.3米且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須憑有效車票乘車。

 

第九條 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或者使用偽造、塗改、過期乘車票證的,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台管理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乘客拒不補交的,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台管理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十條 一名乘客可以免費攜帶總重量不超過30公斤且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米的行李物品。超過30公斤或體積超過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不得攜帶乘車(嬰兒車、殘疾人使用的輪椅、導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過以上行李規格的非電動摺疊自行車除外)。乘客應注意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物品,嚴防被盜,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礙通道(嬰兒車、非電動摺疊自行車、輪椅等應妥善摺疊)。

 

第十一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蝕性、有刺激性氣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損車輛、危及行車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氣氣球、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等其他充電輔助交通工具,但用於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車除外)乘車。禁止攜帶活體禽、畜、寵物等動物(本人攜帶相關證件,有識別標誌且採取保護措施的導盲犬、扶助犬及軍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車。攜帶物體有一定重量、體積或為貴重物品的,應將物品妥善包裝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傷害及損失,由乘客承擔。乘客應配合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台管理人員對可能危及車輛安全的行李或物件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醉酒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及行動不便者,須由有監護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因監護人責任在車上或BRT站台內造成傷害及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

 

第十三條 乘客應在規定的車站有序上下車,車輛未到站或已離站時不得示意駕駛員停車,行車時不得有與駕駛員閒談等妨礙駕駛員駕駛及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隨意觸動或者破壞車內消防、安全器材。

 

第十四條 車輛營運途中,遇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突發性災害等緊急事件時應聽從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乘車應急指引處置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 乘客應當愛護車輛及車內設施,損壞公共汽車、電車車內設施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乘客自身過錯造成本人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公共汽車、電車營運損失以及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乘客有權對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營運服務予以監督,對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服務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但不得在行車過程中對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進行侵擾。鼓勵和倡導乘客參與城市公共汽車、電車運行安全保障,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於制止侵擾駕駛員安全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台管理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並告知交通運輸部門。

 

第十八條 違反本守則構成違反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侮辱、毆打、傷害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有關失信信息,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懲戒。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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