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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城際旅客須知

錄入時間:2025年10月06日 05:57
編輯:KOP-SEE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際鐵路旅客運輸管理,維護城際鐵路乘坐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須知。

 

第二條 本須知適用於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運輸經營範圍內的城際鐵路線路。

 

第三條 凡進入城際鐵路所轄區域者(含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車廂等),應當遵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及本須知。

 

第四條 旅客應遵守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制定的票務規則購買和使用車票,禁止塗改、偽造、變造車票。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發現旅客變造、偽造車票或者證件乘車,霸座或者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將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條 旅客應當接受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對乘車相關憑證進行的必要核驗。購買優惠票、優待票的旅客需要憑相應證件乘車。

 

第六條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30釐米,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旅客攜帶行李的包裝應當完整牢固、適合運輸,包裝材料和方式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和條件。

 

第七條 旅客應自覺接受、配合城際鐵路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安全檢查,服從安全檢查人員管理,維護安全檢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旅客須配合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禁止隨身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管制刀具等《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於發佈〈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的公告》上列明的禁止攜帶物品進站。目前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不提供托運行李業務。限制隨身攜帶如下物品:

(一)包裝密封完好、標誌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4%、小於或者等於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三)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四)冷燙精、染髮劑、摩絲、髮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六)標誌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違規攜帶上述物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詳細規定請參閲《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於公佈〈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的公告》。

 

第九條 在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車廂等城際鐵路區域或城際鐵路其他設施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追逐打鬧、滋事鬥毆、醉酒鬧事、點燃明火;

(二)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杆、閘機、列車等;

(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標誌的區域;

(四)頭、手或隨身物品越過站台門或端牆門(高架站、地面站),強拉車門或站台門,阻止車門或站台門關閉,強行上下車;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插座;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六)損害、毀壞城際鐵路設施、消防安全設備設施、隔離設施或擅自移動、遮蓋城際鐵路設施範圍內的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七)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使用閃光燈、激光筆等影響司機駕駛;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容的服飾、徽章、器物、標識、標誌及標語等;

(九)未經許可進行舉牌、拉橫幅、“快閃”等容易引起人員聚集圍觀的行為;

(十)發射傳播涉非法信息的無線網絡信號或鏈接,故意干擾城際鐵路專用通訊頻率;

(十一)其他危害城際鐵路設施安全或影響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旅客應當自覺維護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整潔,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車廂等城際鐵路區域或城際鐵路其他設施內有以下行為:

(一)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者未經許可派發宣傳品;

(二)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四)乞討、賣藝、歌舞表演、撿拾垃圾或進行兜售、推銷等其他營銷活動;

(五)在站內、樓梯、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佔用多個座位;

(七)未經許可大聲喧譁或者彈奏樂器、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等;

(八)赤腳、赤膊、衣冠不整或妝容、裝扮容易引起他人不適或造成恐慌的行為;

(九)其他影響城際鐵路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衞生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未滿14週歲兒童以及行動不便者,必須由健康成年人陪同進站乘車;對於因服用酒精、藥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須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二條 旅客搭乘城際鐵路設施範圍內自動扶梯時,應握緊扶手、站穩,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行李,同行人應照顧好第十一條所列人員,不得在扶梯上打鬧、奔跑、逆行;旅客搭乘城際鐵路設施範圍內專用電梯時,應和電梯門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電梯內打鬧或蹦跳。

 

第十三條 旅客應在站台黃色安全線內側排隊候車,在車停穩後依次上車;候車時應照看好同行的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禁止在站台邊緣與黃色安全線之間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門、站台安全護欄。

列車到達終點站後,旅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第十四條 禁止在車站、列車內互相推搡,旅客應注意自我保護,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車擠傷。

上下車時,旅客應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當列車與站台門出現燈閃鈴響時,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要手扶列車車門或擠靠車門。

乘車應講究文明禮貌,主動向老、幼、病、殘、孕婦、抱嬰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及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旅客通過城際鐵路範圍內的扇門閘機時,應照顧好同行的第十一條所列人員;不得用手觸摸閘機扇門;通過閘機後,不得在閘機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六條 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對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以及嚴重違反本須知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推送全國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條 城際鐵路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以及調整列車運行方式,旅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旅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組織指揮或按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制訂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九條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下列旅客,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可以拒絕運輸:

(一)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拒不支付應補票款、加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檢查的;

(三)購買實名制車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驗,或者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傳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施隔離管理的;

(五)擾亂車站、列車秩序,嚴重精神障礙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車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旅客不聽從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勸阻,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將拒絕運輸。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將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旅客有權就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問題向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投訴,也可以向鐵路監管部門投訴。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投訴電話為020-96891,電子郵箱為96891@gzmtr.com,各車站均設有旅客暢所欲言箱。

 

第二十一條 本須知所稱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須知是旅客乘車有關規定部分簡介,詳細規定請參閲《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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