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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际旅客须知

录入上线:2025年10月06日 05:57
编辑:KOP-SEE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际铁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城际铁路乘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本须知适用于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运输经营范围内的城际铁路线路。

 

第三条 凡进入城际铁路所辖区域者(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应当遵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本须知。

 

第四条 旅客应遵守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制定的票务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车票。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发现旅客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将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条 旅客应当接受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对乘车相关凭证进行的必要核验。购买优惠票、优待票的旅客需要凭相应证件乘车。

 

第六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30厘米,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旅客携带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旅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城际铁路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旅客须配合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禁止随身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管制刀具等《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上列明的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目前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不提供托运行李业务。限制随身携带如下物品: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三)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四)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六)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违规携带上述物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详细规定请参阅《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第九条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际铁路区域或城际铁路其他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列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损害、毁坏城际铁路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城际铁路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未经许可进行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十)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城际铁路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城际铁路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旅客应当自觉维护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际铁路区域或城际铁路其他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宣传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五)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未经许可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八)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妆容、装扮容易引起他人不适或造成恐慌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城际铁路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满14周岁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 旅客搭乘城际铁路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旅客搭乘城际铁路设施范围内专用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三条 旅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旅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四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旅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旅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站台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旅客通过城际铁路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六条 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严重违反本须知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城际铁路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以及调整列车运行方式,旅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旅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九条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下列旅客,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可以拒绝运输:

(一)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应补票款、加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购买实名制车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验,或者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

(五)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将拒绝运输。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旅客有权就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投诉,也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投诉电话为020-96891,电子邮箱为96891@gzmtr.com,各车站均设有旅客畅所欲言箱。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是旅客乘车有关规定部分简介,详细规定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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