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點名稱(簡稱「公交站名」)管理,方便市民出行,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公交站場的中文名稱以及英譯名稱。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站點命名、更名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公交站名具體實施日常管理。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等公交站名的日常管理由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實施公交站牌站名的更改工作。各公交企業負責做好所屬公交車上公交站名變更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條 站點的命名
第五條 公交站名的命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唯一性。不同綫路同一站點名稱應當統一,不得多站同名或一站多名。
(二)穩定性。站點名稱的命名應兼顧城市發展需要,保護城市歷史文化,以及市民認知習慣。
(三)規範性。站點名稱應優先使用地名管理機構批准的名稱,沒有批准名稱的,可使用已有約定俗成的名稱。
第六條 公交站點命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附近道路、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於確認方位的大型市政交通設施的名稱。
(二)公路、鐵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樞紐的名稱。
(三)周邊公共設施、標誌性建(構)築物、文物古蹟、旅遊景點的名稱。
(四)周邊黨政單位、居委會(村)、公益性社會服務等機構的名稱。
(五)公交站場場地提供單位的名稱。
第七條 公交站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確須加注副站名的所引用標誌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市級以上單位確定的重點文物古蹟、旅遊景點。
(二)重要的公共服務性設施。
(三)大型生活社區。
(四)提供公交站場用地的建(構)築物。申請單位應擁有建(構)築物產權。
第三條 站名的變更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組織對公交站名進行變更:
(一)公交站點因城市路網規劃、公交綫網調整或其他原因而遷移、撤銷的。
(二)與公交站點相關的公共設施、標誌性建(構)築物、旅遊景點、市政設施、單位機構等已經滅失、遷移或變更名稱。
(三)站點名稱存在嚴重誤導乘客的情況和隱患。
(四)其他必須更改站點名稱的情況。
第九條 站名變更需求來源主要包括:
(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日常巡查登記。
(二)有關單位書面申請。
(三)黨政機關、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公交站名變更原則上每年集中實施一次,其中上一年9月份至當年5月份為站名變更的申報期,當年5月份至9月份為站名變更的核准實施期,其他特殊情況除外。核准實施期內原則上不接受站名變更申請,期間收到的站名變更意見,納入下一年度的申報收集期登記。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制訂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計劃後,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等途徑進行7天公示,廣泛徵求社會意見,並結合各方意見對站名予以核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核准同意後的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計劃通報公交設施維護管理部門及各公交企業,並於核准同意後2個月內組織實施站名更改工作。實施期內允許新舊站名同時存在,但應採取相應措施便於市民知曉。
第四條 站名的管理
第十二條 公交站名應當以中文命名為主,按對外交流的需要增加英文譯名。
第十三條 公交站名涉及的公交站點標牌等設施應具有統一的樣式,具體由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標準,結合站點的性質、停靠公交綫路數量和站點客流情況,以及站點所在路段的道路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上一年度公交站名變更情況,提前制訂公交站名變更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財政預算及站名申報情況,制訂並核准實施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計劃。
由單位或機構結合自身需要申請變更站名的,站名更改涉及的有關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其餘變更站名的站點,涉及的站名標牌和相關導乘設施的建設及更改費用在公交站名變更財政預算中列支,公交車上導乘設施(含語音報站設施)更改費用由所屬企業公交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公交站名一經核准公布並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