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名称(简称“公交站名”)管理,方便市民出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公交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命名、更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交站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公交站名的日常管理由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公交站牌站名的更改工作。各公交企业负责做好所属公交车上公交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站点的命名
第五条 公交站名的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唯一性。不同线路同一站点名称应当统一,不得多站同名或一站多名。
(二)稳定性。站点名称的命名应兼顾城市发展需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市民认知习惯。
(三)规范性。站点名称应优先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可使用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
第六条 公交站点命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附近道路、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交通设施的名称。
(二)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枢纽的名称。
(三)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四)周边党政单位、居委会(村)、公益性社会服务等机构的名称。
(五)公交站场场地提供单位的名称。
第七条 公交站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确须加注副站名的所引用标志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单位确定的重点文物古迹、旅游景点。
(二)重要的公共服务性设施。
(三)大型生活社区。
(四)提供公交站场用地的建(构)筑物。申请单位应拥有建(构)筑物产权。
第三条 站名的变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组织对公交站名进行变更:
(一)公交站点因城市路网规划、公交线网调整或其他原因而迁移、撤销的。
(二)与公交站点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机构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
(四)其他必须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第九条 站名变更需求来源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日常巡查登记。
(二)有关单位书面申请。
(三)党政机关、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交站名变更原则上每年集中实施一次,其中上一年9月份至当年5月份为站名变更的申报期,当年5月份至9月份为站名变更的核准实施期,其他特殊情况除外。核准实施期内原则上不接受站名变更申请,期间收到的站名变更意见,纳入下一年度的申报收集期登记。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计划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途径进行7天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结合各方意见对站名予以核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准同意后的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计划通报公交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及各公交企业,并于核准同意后2个月内组织实施站名更改工作。实施期内允许新旧站名同时存在,但应采取相应措施便于市民知晓。
第四条 站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交站名应当以中文命名为主,按对外交流的需要增加英文译名。
第十三条 公交站名涉及的公交站点标牌等设施应具有统一的样式,具体由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结合站点的性质、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和站点客流情况,以及站点所在路段的道路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一年度公交站名变更情况,提前制订公交站名变更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预算及站名申报情况,制订并核准实施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计划。
由单位或机构结合自身需要申请变更站名的,站名更改涉及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其馀变更站名的站点,涉及的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设施的建设及更改费用在公交站名变更财政预算中列支,公交车上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更改费用由所属企业公交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公交站名一经核准公布并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