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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交站點設置管理辦法

錄入時間:2021年04月13日 03:07
編輯:KOP-SE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點設置(以下簡稱「公交站點設置」),方便市民出行,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站點設置,包括公交中途站和公交站場的增設、遷移和撤銷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站點設置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交站點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公交站點設置具體實施日常管理。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等公交站點設置的日常管理由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實施公交站點的設置及日常管理維護等工作。各公交企業負責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路綫和站點做好公交車輛運營,以及公交車上相關標牌及導乘設施的設置、調整等工作。

 

第二章 站點設置

第五條 公交站點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居住人口分布、市民出行需求、道路條件、重要活動或大型活動舉辦等情況進行優化設置。

 

第六條 公交站點設置應遵循科學、安全、便民的總原則。

 

第七條 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幹道原則上應當規劃設置港灣式公交站台,設置公交候車亭等候乘設施。具備條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應當參照實施。

 

第八條 交通樞紐、地鐵站、居住密集區、商業區、著名旅遊景點區、著名文物古蹟、大型文化活動場所、大中型醫療機構、大中小學校、公共或行政服務設施等區域,應設置公交中途站點或公交站場。

 

第九條 公交中途站點設置應當考慮與過街設施(天橋、隧道、斑馬綫等)相銜接,方便乘客就近過街,應與平交路口保持一定距離,並注意避開交通瓶頸路段。

 

第十條 公交站點、站場規劃設置及調整應當參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範》(CJJ/T 15-2011),停靠區域空間尺度應充分考慮公交綫路聚集程度。停靠區段長度內的候乘區域及其與人行道之間的連接區域除必要的公交候車亭等候乘設施和少量樹木等綠化外,不得設置其他影響正常候乘的設施。候乘站台高度應結合公交車輛情況合理設定,方便老幼病殘乘客上下車。候乘區域與人行道之間,具備條件的應當無障礙連接並應設置盲道。

公交候車亭設施的設置應當考慮人行道的寬度、地面及地下設施的具體情況,方便行人通行,保障相關設施不受影響。

 

第三章 站點調整

第十一條 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站點日常巡查,對設置不合理的站點提出處理意見,定期報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侵占公交站點的行為,查明情況後對有關單位行為立即予以糾正,並報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公交站點調整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一)周邊公交出行需求發生變化;

(二)道路通行條件或交通組織發生變化;

(三)重大節假日、活動公交保障需要;

(四)道路交通實施臨時管制;

(五)城鄉建設、市政施工等需要;

(六)申請單位因改善出行需要申請調整;

(七)其他導致公交站點無法正常停靠的情況。

 

第十三條 因第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七)項需要調整公交站點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後組織實施,公交站牌製作及更改費用在財政專項經費中列支。因第十二條第(五)、(六)項需要調整公交站點的,由相關單位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取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後方可實施,公交站點調整涉及費用(包括站牌更換、車內導乘設施更改、公交候車亭拆遷及重新安置、施工結束後原點安置等)由申請單位擔負。調整後的公交站點位置有條件設置港灣式公交站的,應由申請單位負責設置港灣式公交站。

 

第十四條 公交站點調整如涉及綫路停靠站點變化,調整時限在6個月以內的,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須在發生變更部分的站點及綫路首末站進行宣傳告示工作;調整時限超過6個月的,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須對全綫的公交站牌及車內導乘設施等實施更換。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調整公交站點前,需提前七天在調整的公交站點進行告示,並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等途徑向社會進行公布,緊急情況下臨時設置或調整的公交站點除外。

 

第十六條 公交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公交站點調整決定調整運營綫路和停靠站點,並及時做好公交車輛上的導乘設施(含語音報站設施)的調整和告知工作。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調整、遷移公交站點,不得損害公交站點服務設施,不得侵占公交站點區域,影響公交綫路的正常運營。

 

第十八條 對於已建成投入使用但與《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範》(CJJ/T 15-2011)規定有不符的公交站點,應當在條件具備後逐步改造完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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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KOP-SEE (2021年04月13日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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