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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公共汽车电车行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级管理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及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价。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等区级管理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及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的相关考核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以一个自然年为考核周期,考评分为线路经营企业考评和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考评。
 
 第二章 线路经营企业考评
 
 第五条  线路经营企业考评项目包括线路考评、车辆考评、驾驶员管理考评等方面,并结合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在该自然年内的经营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行业管理规定执行落实等情况,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作出综合评价。线路经营企业考评按年度开展。
 
 第六条  线路考评应当包括线路的营运调度、服务质量、服务设施、投诉处理、卫生保洁、交通违法、安全监管、安全事故、服务稳定、社会评价等项目。线路考评按季度和年度开展。
 
 第七条  车辆考评应当包括运营车辆的档案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营运设备管理、车辆运行数据接入、节能环保等项目。车辆考评按年度开展。
 
 第八条  驾驶员管理考评应当包括专题培训、违章再教育培训、重点驾驶员监管等项目。驾驶员管理考评按年度开展。
 
 第九条  线路经营企业考评采取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定,得分低于60分的,认定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考评不达标。
 
 第十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考评不达标:
 
 (一)线路考评的年度考评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线路占企业开行线路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被责令整改的车辆次数占企业运营车辆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擅自将线路经营权以转让、出租、融资、挂靠、承包、质押、委托等方式经营的。
 
 (四)发生一次及以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五)拒绝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考评的。
 
 (六)企业在考评过程中提供不实或者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
 
 (七)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导致公交运输保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或者管理不善,发生不稳定事件的。
 
 (九)发生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其他事件。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企业考评结果与市公交行业政策性补贴分配挂钩,且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扣减相应比例的补贴资金,具体分配方式和扣减比例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公交行业政策性补贴分配细则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  线路经营企业考评结果与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招投标挂钩。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对考评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在下一年度新开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评标工作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线路考评与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延续经营挂钩。上一经营期限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考评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的,方可准予延续。上一经营期限内,年度线路考评两次为“不合格”的,或一年内线路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一次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不予延续经营。法律法规等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考评
 
 第十四条  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考评项目包括公交站点(场)建设、维护、安全、服务管理考评等方面,并结合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在该自然年内经营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化公交站点(场)设置、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行业管理规定执行落实等情况,对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考评按季度和年度开展。年度考评以季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并综合相关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考评采取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定,得分低于60分的,认定为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考评不达标。
 
 第十七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年度考评不达标:
 
 (一)发生一次及以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或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二)擅自改变站场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考评的。
 
 (四)在考评过程中提供不实或者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或者管理不善,发生不稳定事件的。
 
 (七)发生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其他事件。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具体的年度考评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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