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制定《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
近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广州市陆续增加了现役军人、外埠老年人、献血志愿者等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公共交通票价优惠人群更加多样化。同时,乘车码等新型交通支付方式的出现和不断普及应用,支付方式也更加多元。为从制度层面上明确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优化优惠方式,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并进一步规范对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的管理,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市民特别是重点人群公共交通可负担能力,市交通运输局拟制定《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
二、《办法》与现行公共交通票价及票价优惠方案的关系
(一)根据《价格法》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公共交通票价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普通乘客的常规票价优惠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本《办法》是对公共交通票价进一步实施优惠措施进行规范。
(二)《办法》只对票价优惠政策的范围、制定程序等进行规范管理,不涉及具体的票价优惠方案调整。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的编码公交线路(属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属地管理的公交线路,由属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广州市域范围内地铁线路、有轨电车、APM线及广佛线路,广州市港务局统一监管的编码水上巴士线路。
(二)明确特殊人群票价优惠政策由政府组织制定并落实,给予重点保障。除进一步明确学生、儿童、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优抚对象及残疾军人、老年人(含外埠老年人)、残疾人可享受半价或全免票价优惠外,拟将低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特殊人群票价优惠范围,具体优惠方案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明确普通人群的常规票价优惠由公共交通企业组织制定。为便于公共交通企业能够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更好制定票价优惠政策,提高票价优惠政策和公共交通实际需求的适应性,《办法》明确常规票价优惠政策由企业制定,企业可结合运营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票价优惠措施,还可以根据客流变化情况,制定部分线路或阶段性的临时性票价优惠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升公共交通吸引力,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
(四)明确企业制定常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的原则。为规范企业制定普通人群常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明确企业需遵循以下原则:
1.整体性原则。要求企业制定的常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应涵盖本意见所明确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中全部线路,不能自行选择性实施常规票价优惠措施。
2.普遍性原则。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对全体乘客适用,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即在广州市乘坐公共交通的全体乘客均可享受常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同时,原则上对技术上可实现的各种非现金支付方式均给予同等优惠,即除本地发行的实体卡外,虚拟卡、乘车码等也可以享受票价优惠。
3.可负担性原则。公共交通企业要综合考虑合理成本、财政补贴补偿、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既满足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需要,又要考虑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同时,实施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后,经常性公共交通出行乘客平均支出占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不超过4%,确保普通人群可负担日常公共交通支出。
4.稳定性原则。每轮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实施时间不低于3年,到期后企业可综合实际票价、运营成本及公共交通支出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研究制定新一轮的票价优惠措施,避免常规优惠措施过于频繁变动,影响公共交通服务的稳定性。
(五)明确财政公共交通票价补贴的范围。即市政府明确的特殊人群票价优惠及企业制定的整体性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纳入政策性财政补贴(不含企业内部或临时性优惠),由市财政按照票务系统电子支付交易数据据实全额补贴。除整体性票价优惠措施外,企业根据客流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特定线路的临时性票价优惠措施不纳入政策性财政补贴范围。
(六)明确企业制定常规票价优惠的程序,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要求企业制定整体性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完善方案。完善后的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并向社会公示后(公示时间不低于15日)统一实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