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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年7月14日 18: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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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2020年度广州市城市
公共汽(电)车企业营运成本的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21年7月至9月对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等12家公交企业2018-2020年度的营运成本实施了监审,本次成本监审的职责是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营运成本基础上,按照定价成本监审法规将营运成本合理归集为定价成本,形成监审结论,为政府确定有关公交政策提供参考依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州市城市公交行业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共有公交企业12家,其中全资国有企业6家: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广州市电车公司、广州市新福利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番广客运有限公司、广州市溢通巴士有限公司、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2家: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参股企业1家: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民营企业3家: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市白马巴士有限公司。12家公交企业2018-2020年度属于市财政补贴范围的营运车辆年平均数量为11,503辆;总营运里程年平均达8,215,450百公里;客运总量年平均为1,647,096,058人次。
二、成本监审的依据
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6号);
(五)《广州市12家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2018-2020年度成本审核专项审计报告》粤华审会字〔2021〕第0352号、各公交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一)下达成本审核通知书。要求各公交企业在“广州市公交行业运营成本监审管理系统”中填报数据并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二)初审。对上报的数据和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监审单位在监审系统中进行数据修改或按规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三)开展实地监审工作。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成本报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实物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财务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查、取证。
(四)反馈意见。我队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各公交企业,并充分交换意见,最终确认成本数据。
(五)出具监审报告。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营运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和部分税金构成。
(一)直接营运成本
包括营运人员职工薪酬、营运车辆各种燃料动力耗费、折旧费、轮胎消耗费、修理费、安全生产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车辆牌照检验费、线路费、站场维护费、事故损失费、劳务费、点钞费、结算服务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
(二)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非营运车辆费用(修理费、保险费、通行费等)、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宣传费、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等。财务费用,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筹集营运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相关手续费等。
(三)部分税金
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印花税。
五、成本核算方法
营运总成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部分税金及附加-应冲减成本数;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营运总成本/核定客运总量。
各项成本坚持合法、合理、相关原则,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辞退福利等。本次成本监审按照《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公交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按我市2018-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1.职工人数。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发改规〔2021〕6号)(以下简称《监审办法》)第十条规定:驾驶员、票(乘)务员、点(收)钞员、收箱工和电车架线工、供变电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车队服务人员等按核定职工人数最高限额的20%内据实核定。企业职工人数以与企业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年平均人数核定。对于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内退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非广州市本级财政补贴运营车辆人员予以了核减。
2.人均工资。按照我市2018-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其中: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9,879元/年·人,2019年度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9,453元/年·人,2020年度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0,110元/年·人。
3.职工福利费。《监审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据实核定。
4.社会保险费。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文件规定,据实核定公交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
5.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广州市各公交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超过12%据实核定。
6.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监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和8%以内据实核定。
(二)燃料动力费
根据《监审办法》第十一条,燃料动力费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没有标准的据实核定。
(三)轮胎消耗费
根据《监审办法》第十二条,轮胎消耗费包括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的翻新及修补费用。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平均轮胎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
(四)营运车辆修理费和安全生产费
根据《监审办法》第十三条,直接营运成本中的修理费,指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各级常规养护和大中小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修理车间发生的与本科目相关的经费开支(含职工薪酬)。年修理费按不高于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5%据实核定。
对于计入维修费用中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我们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在上年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据实核定,对于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予以了核减。
(五)事故损失费
根据《监审办法》第十六条,事故损失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参加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赔偿及无赔偿收入,应冲减成本。对于预提的事故损失费予以了核减。
(六)业务招待费
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根据《监审办法》第十七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七)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由于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明确规定公交营运车辆满8年必须报废,因此营运车辆按8年折旧,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监审办法》规定年限范围的中值,残值率按4%核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表1:
表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 资产类别 | 核定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营运车辆 | 8 | 4% | 辅助及其他车辆 | 9 | 4% | 生产用房 | 35 | 4% | 非生产用房 | 40 | 4% | 简易房 | 9 | 4% | 建筑物 | 20 | 4% | 机械设备 | 12 | 4% | 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 | 6.5 | 4% | 动力设备 | 14.5 | 4% | 传导设备 | 21.5 | 4% | 电子设备 | 7 | 4% |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 10 | 4% | 通信导航设备 | 7 | 4% | 库场设施 | 30 | 4%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22.5 | 4%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2.5 | 4% | 其他 | 按具体类别核定 | 4% |
(八)财务费用
根据《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借款利息总额依据企业提供的借款合同和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对于部分企业与关联企业间存在无偿借贷或低于银行公布利率占用本单位资金的,本次审核将关联企业占用资金形成的财务费用予以了核减。
(九)客运总量的核定
本次成本监审营运车辆数、总营运里程、客运总量按照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广州市公共交通企业收入成本审核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数据进行核定。
(十)应冲减成本数
1.财政补贴。根据《监审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获得的与公共汽车营运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有专项用途但不能直接冲减该项费用的,或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冲减总成本。
2.非公交客运业务应分摊成本数。公交行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公交业务、包车业务和其他业务(其他业务包括车载广告、房屋(站场)租赁、车辆修理、业务培训、汽车零配件销售、劳务输出等)。按照《监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公共汽(电)车客运业务与公共汽(电)车营运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和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公共汽(电)车营运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未单独核算或者成本分摊不合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摊总成本”。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包车、定制服务未单独核算,如按收入占比分摊成本,应分摊成本数大于包车、定制服务的收入,所以按照收入数冲减总成本;其他业务应分摊成本按照利润数进行核定。
六、成本费用的核增核减情况
(一)职工人数
2018年-2020年度企业上报职工年平均总人数为34,152人,经核实其中包括了劳务派遣工、退休返聘人员、临时工等人数,按照《广州市市本级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工资将按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核定,因此本次监审将与企业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予以了核减,年均核减149人,核定职工年平均总人数为34,003人。详情如下:一汽核减48人;新穗核减3人;三汽核减62人;电车核减9人;珍宝核减27人。
(二)职工工资
根据监审办法规定,职工工资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据实核定,本次监审核减2018-2020年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70,485,313.04元,其中2018年核减253,338,263.53元,2019年核增204,186,098.82元,2020年核减21,333,148.32元,年均核减职工工资23,495,104.35元。
(三)工会经费
根据各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核减超过工资总额2%的比例的工会经费,2018-2020年共核减工会经费2,107,942.69元,其中2018年核减1,005,363.63元,2019年核减1,259,999.74元,2020年核增157,420.68元,年均核减工会经费702,647.56元。
(四)辞退福利
按照《监审办法》规定,辞退福利按照不低于5年进行分摊,但由于每年都有发生额,存在监审年度以前年度分摊数无法追溯的情况,因此辞退福利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核定,不进行分摊核减。
(五)社会保险费
根据溢通公司2018年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将招用失业人员补贴89,511.51元核减了社会保险费,年均核减29,837.17元。
(六)安全生产费
本次成本监审发现部分企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按上年营业收入额的1.5%预提安全生产费,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将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予以核减,2018-2020年共核减安全生产费13,796,277.63元,其中2018年核减6,772,885.59元,2019年核减352,269.84元,2020年核减6,671,122.20元,年均核减安全生产费4,598,759.21元。
(七)事故损失费
本次成本监审发现部分企业的事故损失费中计入了预提的事故损失费,按照成本监审办法应将未实际发生的部分予以核减,同时存在部分企业在监审年度之前计提了事故损失费,而在监审年度期间实际发生,按照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按照实际发生年度计入当期成本。据此核减2018-2020年事故损失费3,490,829.22元,其中2018年核减4,790,000.00元,2019年核增740,000.00 元,2020年核增559,170.78元,年均核减事故损失费1,163,609.74元。
(八)点钞费
由于二巴为其他公交公司提供点钞服务,收取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公司把支付二巴的点钞费用直接记入成本,为了还原真实的点钞成本,本次成本监审将二巴公司的点钞业务利润冲减了点钞成本,由于2018年、2019年二巴公司点钞业务利润为负数,所以调增了点钞成本分别为9,305,030.24元和8,012,599.38元,2020年二巴公司点钞业务利润为正数,所以调减了点钞成本192,481.58元, 据此2018-2020年点钞费共核增17,125,148.04元,年均核增5,708,382.68元。
(九)其他直接成本
该项费用主要核减事项如下:一是核减了部分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应抵减计价成本的部分,如自付维修费收入、拖车收入等。二是白马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原会计核算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部分,本次监审从其他直接成本中核减。三是二巴公司在该项目中预提事故损失费,因不影响总成本的核定,因此直接在本科目进行核减。
2018-2020年共核减其他直接成本7,667,443.67元,其中2018年核减120,746.73元,2019年核减1,133,673.29元,2020年核减6,413,023.65元,年均核减其他直接成本2,555,814.56元。
(十)固定资产折旧费
按照《监审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残值率取4%。大部分企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与本规定不符,因此按规定调整后2018-2020年共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117,027,403.66元,其中2018年核减43,210,820.68元,2019年核减55,225,856.14元,2020年核减18,590,726.84元,年均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39,009,134.55元。
(十一)业务招待费
本次成本监审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直接成本,进行相应调整后按营业收入的5‰以内据实核定,2018-2020年共核减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646,060.93元,其中2018年核减4,109,915.84元,2019年核减4,416,265.67元,2020年核减3,119,879.42元,年均核减业务招待费3,882,020.31元。
(十二)广告宣传费
根据《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规定,核减一汽公司2018-2020年公益宣传费用541,223.43元,其中2018年核减168,042.43元,2019年核减222,096.58元,2020年核减151,084.42元,年均核减公益宣传费用180,407.81元。
(十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018-2020年共核减长期待摊费用摊销9,443,590.47元,其中2018年核减2,559,976.68元,2019年核减3,376,628.41元,2020年核减3,506,985.38元,年平均核减3,147,863.49元。
该项费用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核减:一是2018-2020年溢通公司摊销了线路特许经营权费用共5,851,804.89元,根据《监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线路特许经营权费用全额核减。二是珍宝、白马公司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摊销了融资咨询费、手续费等,因该部分融资咨询费、手续费主要用于融资租赁营业用车相关的费用,应视同车辆的购置成本,按照8年的折旧年限进行分摊,2018-2020年共核减珍宝、白马公司融资咨询费、手续费3,591,785.58元,其中2018年核减609,375.00元,2019年核减1,426,026.73元,2020年核减1,556,383.85元。
(十四)管理费用中的其他核增核减内容
一是本次成本监审发现番广、花都恒通、溢通、二巴、新福利公司上交了上级单位管理费,根据《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本次成本监审将该部分核减共70,982,420.11元。
二是新穗公司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中摊销了用于车辆购置的融资咨询费、手续费等,因该部分费用应按照8年的折旧年限进行分摊,经调整计算,2018-2020年共核减新穗公司融资咨询费、手续费3,443,737.00元。
三是一汽、新穗公司调整了部分以前年度的管理费用,其中一汽核减1,182,130.91元,新穗核增了608,177.60元。
2018-2020年共核减管理费用-其他费用75,006,913.52元,其中2018年核减24,803,611.02元,2019年核减25,391,575.12元,2020年核减24,811,727.38元,年平均核减25,002,304.51元。
(十五)财务费用
此项费用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核减:一是新穗、二巴、珍宝、白马四家企业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提供借款的现象,本次成本监审按照借款额度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测算利息费用,并核减相应的财务费用;二是马会公司在财务费用中摊销了融资咨询费、手续费等,因该部分融资咨询费、手续费是跟融资租赁营业用车辆相关的费用,应视同车辆的购置成本,按照8年的折旧年限进行分摊,由于摊销年限差异核减相应的财务费用。经核定,2018-2020年共核减财务费用83,091,583.9元,其中2018年核减27,042,355.62元,2019年核减31,658,927.21元,2020年核减24,390,301.07元,年均核减27,697,194.63元。
(十六)部分税金及附加
本次成本监审发现一汽、三汽、电车公司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了收到的房产税减免款项,由于上交房产税列入了税金及附加,所以本次监审将上述减免的税款核减相应的税金,2018-2020年共核减税金5,777,957.82元,其中2018年核减2,786,559.81元,2019年核减2,960,608.82元,2020年核减30,789.19元,年均核减1,925,985.94元。
(十七)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经核定2018-2020年年均应冲减成本的收入为5,170,271,893.70元。共有两个方面:一是年均财政补贴为4,994,310,441.35元;二是年均非公交客运业务应分摊成本为175,961,452.34元,其中年均包车、定制服务应分摊成本为47,561,491.52元,年均其他业务应分摊成本为128,399,960.82元。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对广州市12家公交企业的营运成本监审,核定2018-2020年度广州市公交年均营运总成本为2,054,735,421.06元,其中直接营运成本为6,697,275,247.96元,期间费用为523,775,692.32元,部分税金及附加为3,956,374.47元,应冲减成本的收入5,170,271,893.70元。最终核定的年均单位人次营运成本为1.25元/人次,年均每公里营运成本为2.50元/公里;不冲减财政补贴年均单位人次营运成本为4.28元/人次,年均每公里营运成本为8.58元/公里。
八、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成本监审对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补贴进行全额冲减营运总成本,各类补贴收入数据来自于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2020年《广州市公共交通企业收入成本及成本审核专项审计报告》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拨付2021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财政补贴的通知》(穗交运函〔2021〕7号)。
(二)本次成本监审所核定的公交运营成本中的部分税金及附加是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包含营业税、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
(三)本报告中的财政补贴收入已含广州市提前更新减排奖励补贴412,797,860.46元,成本费用中未包含传统公交车纯电动化提前更新的成本支出。
(四)本次成本监审人员与公交企业无任何利益关系。
监审机构负责人:王键
监审人员:欧 青 价格成本监审证号:L440234
袁珊珊 价格成本监审证号:L441259
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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