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加 | (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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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提高快速公交系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提高快速公交系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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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范围内的交通监控及电子警察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和执法,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 <> |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范围内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及电子警察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和执法,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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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 <> |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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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系统及站台广告灯箱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待正式验收和移交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 <> | 第六条 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业主单位负责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站台广告灯箱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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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力、供水、通信和电梯养护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快速公交的用电、供水、通信需要和电梯的正常运行,协助快速公交运营单位保障快速公交正常运营。 | <> | 第七条 电力、供水、通信和电梯养护等相关企业负责保证快速公交的用电、供水、通信需要和电梯的正常运行,协助快速公交运营单位保障快速公交正常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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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 (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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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卫专用车辆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内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交通拯救车辆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拯救任务。 | <> | (六)环卫专用车辆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内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交通拯救车辆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拯救任务。快速公交设备设施维护车辆、安全巡查车辆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应急维修及安全巡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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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其他车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快速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它车辆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同时知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信息指挥中心:96900)。 | 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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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禁止停放各类车辆。除进站上下客的快速公交车辆外,站台区域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 <> | (八)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禁止停放各类车辆。除进站上下客的快速公交车辆外,站台区域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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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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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 | 已理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