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交通一卡通管理规定〉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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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年3月18日 07: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OP-SEE 于 2021-03-18 07:57 编辑

为促进广州市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运办〔2018〕17号)、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粤交〔2021〕2号)等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拟订了《广州市交通一卡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

二、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一)信函:请将意见信函邮寄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邮编:510642,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交通一卡通管理规定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gjtglc@gz.gov.cn),请在邮件主题标明“广州市交通一卡通管理规定”;建议中注明“原条款内容,建议内容及建议理由”。

  (三)网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网址http://jtj.g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栏目。

三、公众意见的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审查。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交通一卡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5日

日期:2021年03月15日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址:http://jtj.gz.gov.cn/hdjlpt/yjzj/answer/10783
 楼主| 发表于 2021年3月18日 07: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OP-SEE 于 2021-03-18 09:01 编辑

附件
广州市交通一卡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交通一卡通全国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运办〔2018〕17号)、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粤交〔20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地面公交、城市轨道交通、水巴等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具有公共交通性质的其他交通方式开展即时支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本市公共交通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交通卡(含虚拟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新型支付方式);交通一卡通产品包括实体卡片、移动载体或介质、虚拟介质,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交易终端、商用密码设备和相关信息处理系统(不含城市轨道交通营运主体发行用于其营运线路内部的单程票或卡、二维码等)。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方式选择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不含仅服务轨道交通企业营运线路的内部收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一卡通的运营工作,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各特许经营的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机构要按照“三统一,两融合”的基本原则,开展本市交通一卡通的运营。
  (一)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管理、统一数据。
  (二)两融合:同一交通支付场景下,支持统一标准的交易终端;同一交易终端,融合全市通用的公共交通支付方式,方便市民使用。
  (三)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不超过8年,协议到期前运营主体机构可提前半年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续签申请,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协议,有效期不超过8年;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程序重新选择运营主体。

  第五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机构包括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密钥管理机构等。发卡机构指按照交通一卡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充值、清结算、售后等相关业务的机构;收单机构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在交通工具、站点闸机等安装、管理交易终端,提供交通一卡通现场支付交易受理服务的机构;密钥管理机构是指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汇总、密钥管理等服务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以及交通一卡通服务活动、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负责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特许经营授予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密钥进行托管管理、授权使用。

  第七条 各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机构按协议开展交通一卡通的运营管理工作,落实数据、信息、网络、资金、技术的安全保护责任,保障交通一卡通信息安全,并对各自的运营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检测和安全评估,全面、准确、实时地将相关运营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各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机构每年需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协议履行情况。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对公共交通一卡通使用及优惠有关政策和决议,需要运营机构对支持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涉及的公共交通一卡通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对技术改造涉及的投资予以补偿。


第三章 交通一卡通管理
 
  第九条 广州市交通一卡通按照“一城一卡一码”原则发行,发卡机构在本市公共交通领域发行全市通用的交通卡(含虚拟卡)、二维码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发行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省、市互联互通的标准要求,并可在本市公共交通领域各类型交通工具上使用。

  各收单机构设备应支持全市通用的交通一卡通使用,同一交通工具只能安装统一标准的交易终端,其中,公交、水巴等交通工具一车(船)同个入口只能设置一台交易终端。

  第十条 负责本市交通一卡通的发卡机构应当制定交通一卡通发行规则(包含使用规则、服务承诺),明确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发行规则应向社会公示,并在发卡机构官方网站和销售点公布。发行规则应在向社会公示前15天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卡片销售及充值服务体系,为持卡人提供线上和线下充值渠道,并在广州市区域内设置服务网点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便利的线下发行、退换等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一卡通运营主体机构在与第三方开展交通卡(含虚拟卡)及二维码等相关公共交通支付业务合作时,应针对支付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风险控制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在实施前就实施方案和评估情况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乘客权益和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

  发卡机构委托第三方设置实体卡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交通一卡通服务的,应签定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义务,切实做好持卡人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经授权的一卡通发卡机构发行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交通卡(含虚拟卡)享受本市票务优惠政策,二维码以及其他相关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新型支付方式)由发卡机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就技术安全、公共交通秩序影响进行评估,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可纳入票价优惠政策范围,由相应接入应用的第三方承担票务系统改造升级成本,并遵守公共交通票价政策、优惠方案和支付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通一卡通交易终端管理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负责交易终端的日常管理、交易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次级清分及设备升级,按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收单业务,将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传输到密钥管理机构,配合密钥管理机构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开展交易终端改造(含软件、硬件改造),涉及支付方式变更等重大功能调整的,应认真组织开展测试,并进行小范围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低于15天),试运行期间终端满足相关响应标准,且支付交易安全、稳定、可靠,收单机构将试运行报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方可进行全面部署。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优先采用满足《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通过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的交易终端,提高交易终端稳定性,定期对交易终端进行现场测试检测,以保障乘客快捷、安全的交易支付体验。


第五章 密钥管理及应用

  第十七条 密钥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密钥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全市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及汇总,负责公交、城市轨道交通、水巴等公共交通营运数据统计分析,负责做好公交、城市轨道交通、水巴等公共交通领域公交优惠数据的核定。

  第十八条 交通一卡通密钥包括全市通用的交通卡(含虚拟卡)密钥(包括本地卡密钥及全国一卡通密钥)、二维码密钥及其它新型支付方式密钥等密钥,密钥管理机构依授权享有交通一卡通密钥的发行管理权,未经授权其他机构不得擅自使用交通一卡通密钥。

  第十九条 密钥管理机构需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制订密钥管理技术标准,建设密钥系统,严格贯彻落实密钥系统相关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并对密钥系统进行日常检测和安全评估。在授权管理期内,密钥管理机构需每年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密钥系统安全运行报告。

  第二十条 密钥管理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开展相关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数据统计分析,每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密钥管理机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业务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并按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与上一级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机构开展数据对接,上传有关数据、账务结算、差错处理和争议处理等交易记录文件。交易数据保存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对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将用于企业综合考核以及所属国资系统相关考核。违反协议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因不执行相关规定,引发公共安全问题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重新选择运营主体。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违反本规定被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移交工作计划及相应处置方案,维持移交期间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营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平稳过渡移交授权主体指定的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现有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机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180天之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签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经营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系统相关调整涉及跨市线路外地市线路段,由两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21年6月28日 23: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府网站就《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的方式,收到反馈意见共44份(47条)。现将相关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表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9日


附件
《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征集意见情况
办理意见
1
不支持扫码通行:打折很多人到闸前才开始打开支付宝微信,还对不准扫码位置,通行效率慢,跟nfc和实体卡通行效率不能比,不宜太过提倡。
一是乘车码属于支付方式的一种,在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可享受票价优惠,且目前扫码支付已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方式,不宜在公共交通方面予以禁止。本办法明确乘客可通过羊城通实体卡、NFC虚拟卡、乘车码等电子支付方式享受票价优惠,乘客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支付方式。
二是目前广州市正在开发统一的“广州公共交通码”,可乘坐公交、地铁、水巴等不同公共交通方式,正在羊城通APP上测试运行,待稳定后再正式应用。同时,乘车码和实体卡在支付方面各有优势,使用群体也各有侧重,不适宜因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而对不同乘客采取差异化优惠。
三是目前交通卡属于离线交易模式,技术上暂无法做到实体卡和线上累加,且两者累加存在多人使用同一账户的漏洞,可能造成财政补贴资金被不合理使用。
2
建议统一一个乘车码,而且优惠力度应该比实体羊城通大,比较电子卡比较环保。
3
建议内容:三、(二)普遍性原则。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对全体乘客适用,乘客可通过羊城通实体卡、交通部异地互联互通卡、NFC虚拟卡、乘车码等电子支付方式享受票价优惠,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建议理由:将交通部异地互联互通卡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可体现广州一线城市的开放和包容,欢迎外地游客来广州旅游。持异地互联互通卡乘坐苏州、沈阳等城市公共交通,均享受与本地一样的换乘优惠或票价优惠等措施。
4
支持,现在出门基本都用电子支付,坐巴士也是用乘车码,希望羊城通乘车码和卡式羊城通一样的优惠!
5
乘车码15次后六折,方便用手机
6
羊城通乘车码和普通羊城通卡应该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方便群众不需要理由。
7
针对羊城通票价优惠的问题,我希望能够将实体卡和线上(微信和支付宝)羊城通乘车码实现互联互通。
具体一共有三点:
1. 线下刷过的次数记录,能够和线上的进行叠加;
理由:携带实体卡的不方便。实体卡容易丢,而且实体卡也不是实名登记的。有时候实体卡丢了,还需要重新花钱购买。或者是某些时候忘记带了,这时候只能使用线上小程序,就不能算上刷卡次数以及之后的优惠。这时候如果次数是可以互通的,甚至里面的余额也是互通的话,就减少损失了。
2. 线上乘车码也可以进行6折优惠;
理由:现在用线上码的人也不在少数,也不一定刷的次数就比用实体卡的人少。特别是每天出勤的工作党,或者是年轻一点的人,(我也经常乘公交)就很少见到用实体卡,那么他们就不能享受乘车优惠。
3. 线上码和线下码能够绑定,并且余额也可以通用。
理由:用支付宝乘车码的话,还可以有能量收获,可以进行种树。可是实体卡优惠和支付宝种树二者不可兼得。我一直都很希望线上能够也有优惠,这样子的话,我每天乘车的能量可以获得,也可以累计乘车次数进行一个优惠。
8
(二)普遍性原则。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对全体乘客适用,乘客可通过羊城通实体卡、NFC虚拟卡、乘车码等电子支付方式享受票价优惠,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乘客通过乘车码(包括微信和支付宝)也可享受同等优惠,会转移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成本到所有用户(例如花呗有千分之八的手续费),造成优惠力度下降,不利于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分担路面拥堵压力,也增加市民通勤负担。
9
我建议不应该将乘车码纳入同等优惠范畴,因为乘车码使用对象大多是来穗旅游或短期商务的人士,其实真正在广州工作生活的人很少用到乘车码,基本都用羊城通(实体卡或虚拟卡)个人认为不应该为这部分使用群体加大财政负担。此外我建议在调整票价时应该加大地铁、公交的票价差异,地铁少打折或在高峰时刻不打折,并且在高峰时刻(可以为7:30-9:00 + 17:30-19:30)取消老年优惠卡的使用。另一方面,公交的票价可以设定为更多样化,因为现时其实真正用现金交易的人群并不多,这样可以根据线路的长短设置诸如:2.1元、2.2元等多样化的票价。而且,应该每年由交通局统计全市每一条交通线路的客流量,以及最重要的客流强度(即客流量/线路长度),每年对交通线路做及时调整或取消,对于那些确需存在但客流量少的线路,可以采用定班车的方式。以上这是我的个人建议,希望在定票价方案可以适当借鉴和采纳,谢谢! (其实本人还对广州的公交线路如规划等方面有其他意见和建议,如果可以电话详谈就好了)
10
建议,望此管理办法继续对特殊人群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以使用乘车码,NFC虚拟卡享受乘车优惠(普遍性原则)。
11
建议,普通人群使用同一乘车码,NFC虚拟卡每月超过15次也可享受票价优惠。
12
建议内容:希望能推出适用于公交(公交和地铁等)的月卡或次卡,又或者仅适用于地铁的月卡或次卡
建议理由:希望能再进一步降低上班族的通勤成本
《办法》只对票价优惠政策的范围、制定程序等进行规范管理,不涉及具体的票价政策和票价优惠方案调整,并明确由公共交通企业要综合考虑合理成本、财政补贴补偿、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既满足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需要,又要考虑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同时,《办法》拟规定实施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后,经常性公共交通出行乘客平均支出占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不超过4%,且《办法》新增加了低收入居民的特别优惠,确保普通人群可负担日常公共交通支出。
13
希望能推出适用于公交(公交和地铁等)的月卡或次卡,又或者只适用于地铁的月卡或次卡,将上班族的通勤成本再降低一点
14
1. 现行为15次后6折优惠,对底层大众来说肯定是次数越少越好,具体少到哪种程度,还请贵局合理研判。2. 本人常住南沙,南沙区公共交通票价是真高,大部分都是3元,或者按段收费。而按段收费实质上公交车上只有一个固定收费标准的刷卡机,这个固定收费标准就是全程收费。3. 最后代表底层劳苦大众,请求当权者能让人民真正感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把广州地铁、公交票价降下来。
15
公交票价问题,依然可以保持15次6折,15次之前可以增加刷卡后多久之内转车可以打8折这样规定。
16
15次刷卡后6折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完善?
17
为保证公共交通的公益性质,确保所有公共交通使用人士的公平,建议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维持现时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不变。
18
公共交通最好还是保持不要涨价吧,现在工资不涨,什么都涨价,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负担更大,更加不愿意消费,只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19
504路公交车从员村一横路开出,即便坐1站,也收4元,完全不符合贵公司所谓按路途长短收费的规定。存在乱收费。建议此类按区段收费车辆,车上配备前后门上下车刷卡识别乘车远近装置,合理收费。
《办法》主要规定票价优惠政策的范围、制定程序等进行规范管理,不涉及具体的公交票价、线路调整,相关问题已向相关部门及企业反馈。
20
14号线白云东平往嘉禾望岗方向每天早上都特别拥挤,无论是进列车时还是下列车时,总有被踩脚的,或互相推搡的引起语言攻击,建议上下班高峰期时适当增加趟次。虽此意见不在征集意见范围内,但强烈恳请采纳!
21
学习东莞,按照里程进行收费,如果公交车过高速路段则另外收费。建议公交里程在5公里以内1元,5-25公里以内统一票价2元,25-40公里以内3元,40公里以上4元
22
广州的公交线路十分怪异,例如27路,从东莞庄到广卫路,其间反复在水荫路范围绕来绕去,快捷的线路不走,极度浪费道路资源和乘坐时间,而实际上可替代车辆很多,无需一趟车一网打尽。
23
公交车地铁卡机要和特殊人群的政同步。如(残疾证,现在发新的残疾证,但是新的残疾证在公交车上的卡机打卡,打卡机不响也不报是半价或全免,给司机看政,司机也是新接触这政,这样司机就不知道是全免还是半价,就会出现有的司机叫给一半钱,有不叫给钱。)
24
建议公交车实行一票制,可以用公里数划分,如东莞:24公里以内2元,24-36公里以内3元,36公里以上4元,如果公交车通过高速路段则另外收费
25
不收费,才是更好服务老百姓。
26
1、建议商周边地级市相关部门,将外埠跨市运营(其中一端在广州市)的路线纳入票价优惠范围。
2、建议商有关单位,中远期考虑将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的相关线路纳入票价优惠范围,促进双区发展。
一是按照财权和事权有关规定,本市交通部门开行公交线路方可享受本市财政补贴,对乘客实行优惠。外地交通部门开行公交线路优惠由属地政府规定,执行属地优惠政策。二是城际铁路和如约线路不属于普通公共交通线路,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不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畴。
27
高峰期线路临时优化安排,可考虑纳入《办法》规定。
28
希望如约车也可以享有优惠政策。
29
广州什么时候可以像深圳那样买下几条高速公路方便一下市民呢?
所提意见与本办法规定事项无关。
30
希望“经常性公共交通出行乘客是指每月乘坐公共交通超过15次的乘客群体。”这条中的乘车次数可以改为10-12次,因为学生群体乘车次数可能没有15次那么多。
一是按照出行规律,一次出行行为一般包含往返两个趟次,对于以公交为主要出行方式的乘客来说,一周左右时间的出行次数就可以达到15次,以一个月30天来计算,日均出行仅仅0.5次,因此,将15次定义为经常性公共交通出行乘客是合适的;二是《办法》已明确对于企业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予以通报。三是目前正在按照政策制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后将组织实施。
31
同意!希望尽快落实
32
加大惩罚力度。《办法》中“四、票价优惠措施实施(五)”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联合对各企业票价优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公布票价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督促整改,并扣减相应的政策性财政补贴,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
33
《办法》中“四、票价优惠措施实施”第五款处罚力度太轻,建议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联合对各企业票价优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公布票价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督促整改,扣减相应的政策性财政补贴,并将相关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34
建议交通局尽快会同民政局等单位制订和实施对低收入居民等群体乘坐公共交通的优惠方案。落实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一是特殊人群优惠由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相关优惠实施按照具体的特殊人群政策文件执行,目前正在实施的老年人、献血志愿者等优惠政策继续按照相关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继续实施,由于特殊群体类别较多,本办法不适宜一一列举,在办法中已明确“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特殊人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公共交通票价优惠”。
二是按照《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规定,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免费享受前款优待,上述规定已将优惠待遇扩大至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
三是对于目前未实施的相关群体优惠,待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后,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票价优惠,在办法中已明确“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特殊人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公共交通票价优惠”。
35
原条款内容:
二、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
(一)广州市内中小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可办理羊城通学生卡半价乘坐公共交通;符合免票政策的儿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建议修改为:
(一)广州市内大中小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可办理羊城通学生卡半价乘坐公共交通;符合免票政策的儿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将大学生纳入票价优惠群体)
修改理由:
1、从立法目的上来看,“保障市民特别是重点人群公共交通支出的可负担性”是该《办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将学生纳入第一类优惠人群,正是出于该立法目的的考虑。单从经济负担能力上看,大学生(包括研究生)与中小学生并无差异,同样属于无收入群体,同等情况应当同样看待,大学生也应当纳入优惠人群范围。
2、各法律条文间应当保持逻辑上的连贯性,本次《办法》拟将低收入居民纳入特殊人群票价优惠范围。既然“低收入居民”都能享受票价优惠,那么将“无收入大学生”排除在外是不合理的。
3、现实实践中,火车票、大部分旅游景区门票均对大学生有优待政策,这也体现了大学生作为享受票价优惠的特殊群体并非个例,能够为社会所接受。
36
外埠老年人办理公交优惠卡有什么要求,需不需要居住证,到哪里办理?是和本地老年人一样的办理渠道吗?谢谢。
37
根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3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优待外,给予下列优待:(一)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建议在办法“二、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下加上一条为新的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证件或羊城通特种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以维护政府法制统一。
38
根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3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优待外,给予下列优待:(一)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征求意见稿原条款二、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中,并未就此做出明确列明。建议增加在第二款后增加一款,“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证件或羊城通特种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以维护政府法制统一。
39
希望相关部门单位能更多地考虑到低薪水平的人。2020年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8304元,可负担性原则这一条原则表明:不超过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意味着低薪水平的人要多付出至少一倍的交通费用,实际上是大大的负担而不符合可负担性原则。取中位数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模板并不实际,毕竟有6亿人每月人均收入1000元。
40
建议将大学生也纳入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范围。
41
有关于特殊人群优惠政策中的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含外埠老年人)、残疾人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证件或羊城通特种卡,免费或半价乘坐公共交通中,老年人得到优待政策是政府给与的重点保障,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对全体乘客适用,不应该按照国籍和地域的划分的条件设定优待人群,这样有失“合法、公平、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应对此政策修订,只要老年人(不分国籍地域)达到规定年龄也应可以申请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例如中国香港,只要出示证件即可享受香港的乘车优惠;又如山东人民政府也对次政策进行无国籍限制的优化。
42
《办法》中“二、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内容太过笼统,建议明确列出现行有效的特殊人群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名称,方便公众知晓、申请享受相应优惠。
43
《办法》中应将现行有效的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进行明示,方便公众知晓,从而享受相关权益;
44
第二(二)点:警察、退役军人等可否纳入优惠对象?
45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扩大了社会优待覆盖面,将优待对象由户籍老年人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果居住证的老年人,包括外省市老年人、港澳台老年人、归侨老年人。目前,广佛地铁线路已全线实现广州市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购票乘车享受半价优惠乘车或免费乘车的优待政策。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我市仍然未能够实现广州市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购票乘坐广佛公共汽车线路(广XXX路、佛XXX路)时,无法如在我市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购票乘坐我市公共汽车线路一样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政策(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乘车,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车)因此,建议广州市老年人能够享受广佛公共交通同等优待。
46
从第十六次开始享受6折优惠很好,但反对第二条第(三)款中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含外埠老年人),为什么要包含外埠老年人,凭什么中国人的钱要给外国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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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交的优惠方案,现行的前15次原价。第16次起六折。个人觉得可以接受且比较合理。但是。关于老人优惠的方案,是否可以调整?现时老人优惠,全天免费,导致非常庞大的一个老人群体存在的问题,早上睡不着,早起。跨区坐车去喝早茶,买菜,甚至参加某些优惠活动。极大的影响了上下班高峰期,也加剧的上下班高峰期的运输压力。建议:关于老人优惠,是否能够做到每月限次在高峰期(如5次/月)使用优惠。闲时不限使用优惠优惠。错开上下班高峰期。一定程度缓解高峰期的压力。

日期:2021年06月09日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址:http://jtj.gz.gov.cn/hdjl/yjzjcnqkgb/content/post_7324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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